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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被抄袭,是不是属于侵权?(公众号著作权的详细
    分享  | 24-03-17发布 次浏览 信息编号:1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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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被抄袭,是不是属于侵权?(公众号著作权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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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被抄袭,是不是属于侵权?答案是属于,属于著作权侵权。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下面小编就汇总了相关知识及真实案例进行解读。

    一、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主要有:1.和解,2.调解,3.诉讼,4.仲裁,5.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微信公众号主要的著作权侵权类型有哪些?

  第一种是: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

  例如:几年前,4月20日“腾讯思享会”微信公号首发《张鸣:辛亥革命后的民国是一锅夹生饭》是人民大学教授张鸣“腾讯书院“讲座的文字稿,公号特别声明:“本文系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但是,4月23日一个名为“儒风大家”的微信公号在未经“腾讯思享会”授权的情况下全文转载,并未注明文章的来源媒体,作者被改为“专业国学微信平台”,“腾讯思享会”作为版权人则被完全忽视。

  第二种是:转载注明作者、注明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

  现在微信自媒体公号的内容生产主要是这种模式。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模式也属于侵犯著作权,但是在现实中往往由于侵权自媒体分散、侵权作品数量小、被侵权媒体难以进行有效制止和维权。有时,被侵权的作者和媒体出于传播的需要也并不介意。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颁布后,采用“权利人明示许可制”,即《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前一定程度的默示许可转变为明示许可——非经许可不得转载。

  第三种:不经允许摘录、整合媒体报道也属侵权。

  在一些自媒体公号中,常常能看到摘编、综合多篇报道的“作品”。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等)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而“摘录、整合”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从法条看也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才能汇编在新作品里,而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汇编人将拥有新作品的著作权。当然,作品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内容,而“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于“合理使用”和“抄袭”的界限,往往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具体判定,但征得权利人同意、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必不可少。

  除了这三种主体之外,还有其他的主体侵权行为,比如将微信上的作品转载到微信以外的平台上,将微信上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再比如将微信上的作品进行收费表演。这三个行为是我自己通过之前微博的研究提出的一种推论,因为在微博上出现过收费表演。比如之前某相声演员有一次演了一个相声,他就是采用微博上的一些段子,而且他是要收费,进行商业性的演出,后来遭到了微博作者的起诉。出版发行,现在也出现过很多把微博上的消息汇编成一本书来出版。

       三、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如何保护?

       分主体来讲的,首先从原创作者来讲,原创作者他的保护方法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第二个层次像腾讯公司进行投诉,发出侵权的通知。最后实在不行,就只能起诉。下面小编带来了一个关于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真实案例。

       四、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真实案例

  2014年06月19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据悉,这是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

  庭审结果

  2014年9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如果有其他相关疑问,或者需要办理著作权,欢迎咨询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我们有专业人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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