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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梳理《商标法》第12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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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作为商品的重要标识,不仅代表商品的诞生,对于企业而言更是不可或缺的形象代言人,为了保证商标的合法使用,相关部门为您制定《商标法》,我们以商标注册法第12条为例,为您解读商标法第12条。

  《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法实施细则(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2005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1)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2)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3)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2017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立体商标功能性审查

  三维标志如具有功能性,即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体形状,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2)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3)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关于第12条规定及其修改的相关解释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三维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与平面商标一样,也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具有显著特点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本条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条件: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如果允许将元宵、麻花的形状注册为元宵、麻花的商标,并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元宵、麻花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电动剃须刀刀片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与其他剃须刀相区别,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允许将这种刀片的形状注册为剃须刀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将有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钻石特有的切制面造型,是钻石具有实质性价值必须有的形状,这个事实对任何钻石生产经营者来讲都是不可改变的。如果允许将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注册为钻石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对其他钻石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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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央财知产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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